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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最不应该被埋没的新闻

明白知识er 明白知识 2020-08-29
来自专辑
对世界的态度
4月份以来,热点不断,却有那么一条新闻,几乎没有引发公众波澜。
为何?
时也,势也。
不过二十年的法治进程,如今回顾起来,竟有沧海桑田之感。
这条新闻,说的是4月2日,国务院签署了第726号国务院令,废止了一批行政法规,其中包括了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》。
| 国务院令第726号附件内容
图片来源:新华网

遥想当年,与收容教育并列的其他两个行政法规,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》以及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》,在废止前后所引发的讨论,对比今天的冷清,恍如一梦。
很多人估计看到一批密密麻麻的法规名字就犯晕。其实,可以简单的这么理解:这三个行政法规(俗称的收容遣送劳教收容教育),都可以直接剥夺我们每个人的人身自由,而不需要检察院或者法院同意。
只要行政部门一纸决定即可剥夺。
而这是不对的。
违反了宪法、立法法,也与刑法冲突。
理论上说,根据宪法,我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,除非被证明违反《刑法》。《刑法》判定公民有罪,必须按照《刑事诉讼法》里规定的程序进行。一般来说,需要经历公安侦查、检察院起诉、法院判决这些步骤,经历三个或者两个部门,而且必须要法院判决才算生效。
公民在法院判决之前,都只是犯罪嫌疑人,不是罪犯。如果在法院判决之前已经被关、被剥夺人身自由,那么当法院宣布无罪时,国家要做出赔偿。
剥夺人身自由,行政部门可以单独合法实施的,比如行政拘留,最长不过15天。就算把公安刑事侦查阶段的拘留算上,最长也就是一个月,而且一般也要检察院同意。
除此之外,要想剥夺人身自由,尤其是超过一个月的期限,只有一个途径,就是根据《刑法》的罪名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程序来进行。
然而,现实是,行政部门有了收容遣送、劳教、收容教育这三部行政法规后,就很方便了。不需要检察院批准、法院判决,就能轻易突破行政部门单独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极限,侵入《刑法》的范围:
劳教,期限一年到三年,必要时可以延长一年。所以最长可以四年
收容教育,期限六个月到两年
收容遣送,期限无明文规定,因为本来的目的是救济城市流浪汉。但实践中,演变为剥夺人身自由的恶法,原因无它,遣送乃是强制性的。所以最开始的收容也是强制性的,然后从最开始的收容站按照户籍所在地方向,一站站强制遣送直到老家。整个强制剥夺自由过程可以长达一年
《刑法》为什么重要?因为人的生命、人的自由非常宝贵。而《刑法》可以依法剥夺人的生命、人的自由。兹事体大,所以要有《刑事诉讼法》的程序反反复复的规定,以保证不会误伤人命或者枉夺公民的人身自由。
然而,有了收容遣送、劳教、收容教育这三个随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武器,行政部门可以避开刑诉法、避开刑法,将未定罪的公民送入囚室。
等于给严肃的法律开了个后门。
《立法法》第8条规定:
「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,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,只能由法律规定,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的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。」
收容遣送、劳教、收容教育,没有一个是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。
它们只是行政部门的行政法规。
因此,二十年来,所有对中国法治怀抱梦想的人,都在努力争取废除这三部违反宪法、违反《立法法》并且与《刑法》冲突的行政法规。
第一部成功废除的是收容遣送。
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》,生于1982年5月12日,卒于2003年8月1日。
享年21岁。
第二部成功废除的是劳教。
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》,生于1957年8月1日,卒于2013年12月28日。
享年56岁。
第三部,就是今年4月份废除的收容教育。
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》,生于1993年9月4日,卒于2020年4月2日。
享年27岁。
能废止成功,都非一日之功。
即使废止成功,也只是止损而已。因为在三部行政法规之下,已经很多很多人付出了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。
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,转折点是2003年的孙志刚案。
孙志刚大学毕业前找到一份广州的工作,2003年3月到广州的第一天晚上,出门遭联防队员盘查身份证与暂住证(他刚到广东上班尚未办理),过程中有口角,虽然不符合收容遣送的规定,依然被强制收容,并在收容站遭受毒打,身亡。
| 孙志刚(1976年-2003年)事件推动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。
图片来源:新浪网

孙志刚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反弹。
难以想象,一个有工作单位的大学毕业生竟然会因为没有暂住证,而遭到拘留殴打,平白无故地丢了性命。
四面八方的人们在刚兴起的网络论坛、BBS上激烈表达意见。2003年5月,法学三博士向人大常委会「上书」,指出收容遣送制度与宪法背离,强行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,要求对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》违宪审查。
同时,沈岿等五位学者也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《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建议书》,建议对孙志刚案彻查,并对收容遣送制度本身的存在提出了强力质疑。
2003年6月19日,《中国青年报》又报道了湖南省涟源市收容遣送站与派出所相互勾结,在六年时间内榨取农民遣送费多达300万元的恶性事件。
在各方压力下,2003年8月1日,国务院正式宣告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》废止。
| 大连市收容遣送站摘牌

图片来源:新浪网

收容遣送的成功废除,伴随着互联网对中国社会的冲击,以及公民社会的兴起,因此,2003年至今,近20年时间里,孙志刚案件以及孙志刚这个名字,都代表着中国法治的进步标志。
人们为之欢呼,甚至以此为起点,投入到继续推动法治进步的专门生涯里。
不夸张的说,孙志刚案件与收容遣送的废除,作为一个巅峰时刻,深深刻在了一整代人的心里,至今难忘。
劳教的废除过程,亦有一定声势。
最标志性的事件,是重庆薄熙来时代制造的一系列劳教案,包括任建宇案、方竹笋案等。他们被劳教,都与他们发表的一些质疑言论有关。
薄熙来去职被诉后,重庆的这一系列劳教案得以「平反」。再加上一直以来,从法律界到公民社会的一系列呼吁,最终拐点来临,不再是对众人诟病已久的劳教制度修修补补,而是彻底废除。
2013年11月,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,明确提出:废止劳教制度。
紧接着,2013年12月28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《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》,正式废止劳教。
劳教的废除,虽然没有2003年收容遣送废除时带来的那样的欢呼声,舆论上,还是依然有不小反响。
对于很多曾遭受劳教之弊的公民来说,算是活着看到了这部恶法的终止。
以他们的遭遇,为之喝彩、甚至洒泪,都有可能。
然而,这次胜利,纵使有喝彩声,有多少人将之视为法治继续进步的标志性事件?如同2003年那样?
可以存疑。
当然,比较起来,声势最小的,还是这次收容教育的废除。
必须澄清,不是人们对这部行政法规的废除,关注得更少。
实际上,关心法治进步的人群里,从来没忘过推动收容教育的废除。
来自广东的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,从2014-2018年连续四年,年年提交废止收容教育的提案。
在法学界,收容教育甚至被称作「中国最后一项明文规定的『法外之刑』。
也有代表性事件:2014年演员黄海波嫖娼案。在工大建国饭店,黄海波因被举报遭朝阳警方抓捕,他对嫖娼供认不讳,按照治安处罚法,可以行政拘留十五日,但他在行政拘留期满以后并未获释,而是转为收容教育六个月。从而引发舆论。
同一年,2014年,100多位各界人士签署了一份废除收容教育的联名信,其中包括大家熟悉的性社会学家潘绥铭、李银河,中国「法治三老」之一的郭道晖等人。
在黄海波嫖娼案引爆网络舆论时,律师界还组织了研讨会,江平、应松年等40多位法学界人士起草了《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》,建议废止收容教育。
「从黄海波案谈收容教育制度之存废」研讨会
图片来源:京都律师事务所官网

然而,这些代表性事件、代表性人物,在当时舆论最盛的时候,并没能成功地转化为法治进步的成果。
可是,今年,静悄悄的,这条适用了27年的「法外之刑」,忽然就被宣布废除了。
与前两次不同,这次掌声寥寥。
是人们失去兴趣了吗?
是对法治进步,忽然没有了以往的冲动?
还是现实消磨了人们推进法治进步的热情?
难以回答。
但无论答案如何在风里飘荡,废除收容教育,这都是一个最不应该被埋没的新闻。
因为收容遣送、劳教、收容教育,这三个「法外之刑」,终于都在法律意义上画上了句号。哪怕,或许,在现实生活里,真实的进步并不明显。
谨以此文,纪念所有因为收容遣送、劳教、收容教育失去自由甚至生命的人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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